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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属无效婚姻

7年前,刚满17岁的黄某拿着姐姐的身份证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而今,达到法定婚龄的黄某想得到一份真正的合法婚姻时,郑某只得选择与黄某姐姐“离南宁婚外情调查婚”。日前,长兴法院作出公开宣判,确认郑某与黄某姐姐的婚姻无效。 2001年初,温州姑娘黄某与长兴小伙郑某相识后,双双坠入爱河。数月后,怀有身孕的黄某作出与郑某结婚的决定。然而此时的黄某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她向自已的姐姐借了身份证,并以姐姐的名义开出了相关结婚手续。同年9月14日,黄某又以姐南宁市私家侦探姐的名义与郑某在长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多年来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生活在一起。今年初,已达到法定婚龄的黄某想要得到一份真正的合法婚姻,便向郑某道明了真相。面对这桩“姐妹易嫁”的婚姻,郑某只得选择与黄某姐姐“离婚”。2月25日,郑某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已与名义妻子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南宁调查公司登记。黄某借用姐姐的身份证,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结婚登记的规定,且黄某姐姐在这以前已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第二次结婚登记属重婚,故本案所涉的郑某与黄某姐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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