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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证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和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整理和保管婚姻档案;  6、保管婚姻证件和印章;  7、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8、做好婚姻登记统计管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报表及时。  二、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南宁侦探公司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需要达到的实质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本公司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主要是帮助他人办理结婚的等南宁婚姻调查级等事项。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本公司的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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